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告栏
最新资讯
发展改革委公告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8-9-26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打印】【收藏】【查看评论】【繁体中文
相关文章
 
 

评论笔名:
表情图标:
[smile] [confused] [cool] [cry] [eek] [angry] [wink] [sweat] [lol] [stun]
[razz] [redface] [rolleyes] [sad] [yes] [no] [heart] [star] [music] [idea]
评论内容: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网站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本网站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